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因重点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因重点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公益性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湿地保护与修复方案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