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章 利用与修复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或者非法占用、开采、围垦、填埋、排污等行为导致湿地破坏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违法主体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修复;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复的,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主体负担。受损湿地无法修复或者无法完全修复的,违法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