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林业等部门定期开展全市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并逐步完善湿地资源动态监测网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