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湿地面积管控目标,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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