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破坏湿地行为的,有权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