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配合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