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命名、挂牌县级以上湿地自然公园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