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