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对湿地保护中出现的重大、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