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