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二十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二十条 湿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立开发区、产业园区;
(二)围垦湿地、填埋湿地;
(三)采砂、采矿;
(四)擅自放牧、捕捞、取土;
(五)焚烧湿地植被;
(六)擅自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堵截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七)非法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
(八)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或者排放不达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九)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猎捕野生动物;
(十)擅自引进、放生外来物种;
(十一)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
(十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十三)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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