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五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五条 建立市、县级湿地自然公园的,由申报单位组织编制湿地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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