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五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五条 建立市、县级湿地自然公园的,由申报单位组织编制湿地自然公园总体规划,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湿地保护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