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一般湿地名录由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