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营造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