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生物多样性等人工湿地。本条例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