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应于六十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情况,经查实作出行政处罚的,可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