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各种方式办矿或参与办矿牟取利益的,责令改正,由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没收其投资及违法所得,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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