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一经发现,必须依法撤销或者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