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