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或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以及其它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潍,当事人不如实或拒绝提供销售收入凭证的,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定机构或中介组织作出的评估、鉴定结论进行事实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