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以出售、作价出资等方式转让。
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采矿权人采用租赁经营方式、承包经营方式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报经原发证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