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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