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河道、林地及一定范围内,禁止损害保护对象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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