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采矿终止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闭坑,在闭坑前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或其委托机关提交闭坑报告,由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储量消耗、回填复垦、植树种草等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闭坑手续。小型生产规模及其以下矿山企业应设立闭坑专项资金,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