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资源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
建有选矿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建有符合环保、安全等有关规定标准的尾矿库,防止尾矿资源损失破坏。
改变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资源用途的,必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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