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或者符合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