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采矿权人在报送年度报告时,应同时报送当年的生产作业计划、采掘工程平面图和储量计算图等资料。小型及其以下生产规模矿山报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矿山企业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