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输气管道、输电线路、通讯设施和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及其他重要建设项目,应当避免压覆重要矿床。建设单位报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拟建在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内的,应书面征求采矿权人意见。
建设项目拟建在已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内的,应书面征求采矿权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