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凭采矿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用地、用电、用水、申请贷款和使用爆炸物品等有关手续,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为无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与采矿活动有关的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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