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经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