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和矿产品经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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