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五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五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安全生产及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