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四条

洛阳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保障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应服从矿产资源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0-10-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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