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对危害邙山陵墓群本体,破坏邙山陵墓群历史风貌,与邙山陵墓群保护展示不相协调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逐步拆除或者迁移,并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