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在邙山陵墓群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邙山陵墓群保护规划,确保邙山陵墓群的安全,并不得破坏邙山陵墓群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在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