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或者文物擅自进行拍摄;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文物建筑物、构筑物;
(三)违规倾倒、堆放垃圾和排污、排水;
(四)修墓、立碑;
(五)建房、建窑、打井、挖塘、挖洞、挖渠、取土、垦荒;
(六)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擅自采集文物;
(八)其他危害重要墓葬和遗址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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