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洛阳市邙山陵墓群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邙山陵墓群重要墓葬和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保护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2-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