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洛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的《洛阳市关于游行示威的暂行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7-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