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区等特定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该保护区应当保持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擅自改变与其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