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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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
第二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
第三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制,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四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第五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上一级文化主管部门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公...
第六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
第八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对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九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九条 对于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活态传承较为困难、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抢救性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第十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条 对于存续状态较好、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
第十一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相对完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生态环境较好的传统村镇、街...
第十二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对于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
第十三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开展...
第十四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人才队伍建设,培养和引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传承、保护、管理等各类专业...
第十五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结合牡丹文化节、河洛文化旅游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
第十六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
第十七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七条 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不得以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的名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非物...
第十八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应当尊重其真实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以歪曲、...
第十九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传统...
第二十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二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
经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挖掘、收集、整理、教学、宣...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