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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