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展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整理、翻译、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