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利用,应当尊重其真实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