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其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市、县(市、区)应当予以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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