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八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特点和现状,实行分类保护。对本市特有且历史文化价值较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予以重点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