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