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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