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七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保护。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按照项目保护规划要求实行严格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