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对于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