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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