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义务。对于在龙门石窟保护研究工作中有重要发明创造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