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11-13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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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龙门石窟和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 第二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条 在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内从事保护管理、经营服务、开发建设、生产生活、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条 龙门石窟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原貌,科学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四条 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龙门管委会”)负责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 第五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五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保护范围为:自奉先寺卢舍那大佛佛座向东2000米至张合山,向西700米至洛伊公... 第六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六条 龙门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二广(洛界)高速公路,西至洛伊公路向西500米,南至魏湾村旱渠与乾元山南山角连线,北至龙门北桥以南30... 第七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七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范围依法重新划定的,从其新的规定。 第八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九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龙门石窟和龙门景区的义务。 对于在龙门石窟保护研究工作... 第十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条 龙门管委会负责编制龙门石窟保护规划和龙门景区规划,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龙门石窟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因保护或者管理需要建设的,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规定,... 第十二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在龙门景区内,不得违反《洛阳龙门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新建和扩建办公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休养疗养机构以及与龙门景区资... 第十三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在龙门景区内开发建设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建设防止污染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设单... 第十四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和龙门景区内所有的石刻文物、古遗址、古墓葬、历史建筑物等人文资源和山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河流... 第十五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龙门石窟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龙门景区的四至范围应当设立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第十六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龙门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龙门石窟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对文物实施有效监管和保护。 第十七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文物考古单位、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在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当征求龙门管委会意见后,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根据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保护建设工作的需要,可以依法将龙门石窟保护区域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十九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下列活动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制订文物保护预案,并接受龙门管委会的监督: (一)制作电影、电视剧(片),商业用途的录像、摄... 第二十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龙门石窟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市级财政预算; (三)事...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影响龙门石窟泉源的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矿山开采等工程,由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后,作出处理,必要时予以封闭或者拆除。 在龙门... 第二十二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龙门管委会应当加强龙门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安全和保护设施的管理、建设与改造提升,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龙门管委会应当确定龙门景区各景点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制订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旅游旺季疏导游客的具体方案,有计划地组织旅... 第二十四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龙门景区内实行封闭管理的区域,机动车辆不得擅自驶入;确需驶入的车辆,应当征得龙门管委会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龙门景区内从事电瓶车、游船等游览服务的,应当依法申领牌(证)照;禁止无证营运、无证驾驶。 严格控制龙门景区内经营业户的... 第二十六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在龙门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登山的区域内登山; (二)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燃放烟花爆竹; (三)擅... 第二十七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 第二十八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龙门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上十... 第二十九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龙门管委会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龙门管委会、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 第三十一条 洛阳市龙门石窟保护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